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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与跨境传输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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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与跨境传输协议 甲方(数据输出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数据接收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定义条款 受控数据:指本协议项下传输的包含个人数据、重要数据、商业秘密的数据集合,具体范围见附件一《数据分类分级清单》。 个人数据: 含可直接 / 间接识别自然人的信息(如设备 ID 、生物特征),特殊类别数据(健康、种族、性取向等)单独标注;   重要数据:符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二条定义的国民经济、公共安全相关数据;   衍生数据:经算法加工产生的预测模型、用户画像标签,权属归甲方所有。   数据处理场景:明确区分控制者 - 处理者( C2P )与控制者 - 控制者( C2C )关系,适用不同合 规 义务。 接收方:指根据本协议接收数据的乙方及其关联公司。 GDPR 适用场景:数据主体为欧盟居民,或数据处理行为发生在欧盟境内时的合 规 要求。 数据使用限制   乙方承诺: 仅将受控数据用于附件二《授权用途清单》载明的 “ 客户画像分析 ” 及 “ 产品故障诊断 ” 场景;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不得将数据二次传输至第三方国家 / 地区,中国、欧盟成员国除外; 跨境传输前 72 小时向甲方提交《数据传输影响评估报告》。 使用范围:   地域限制:乙方服务器部署限于中国、德国法兰克福数据中心(欧盟 GDPR 合 规 区域);   用途限制:禁止将数据用于训练通用 AI 模型、反欺诈以外的场景。   最小必要原则:   乙方需每季度提交《数据字段使用合理性报告》,证明所调用字段与授权用途的直接关联性。 跨境传输机制 欧盟方向:   采用 SCCs 2021 版模块 一 ( C2C ),并嵌入补充条款:   ( 1 )数据主体可直接向乙方主张 GDPR 第三章权利;   ( 2 )争议解决法院为欧盟成员国法院,与主协议仲裁条款并行。   其他地区:   向美国传输需增加 HIPAA 合 规 附录;   向东南亚传输采用 APEC CBPR 认证体系,数据本地化存储不低于 6 个月。 法律工具选择: 欧盟方向传输采用 2021 版标准 合同条款( SCCs ),作为本协议附件三; 其他地区传输采用甲方集团 BCRs (绑定性企业规则) 2 。 补充义务: 乙方需在数据接收国设立数据保护官( DPO ),并于签约后 30 日内提供联系方式; 对加密数据的秘 钥 实施中国境内独立存储,技术方案见附件四。 安全技术标准 传输加密:   使用 TLS 1.3 协议加密传输通道,密钥长度 ≥256 位;   静态数据采用中国商用密码 SM4 算法加密,密钥由甲方硬件 加密机 托管。   访问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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