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营合作合同
甲方(业主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投资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建设运营屋顶光伏电站项目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合作模式与期限
合作模式
甲方有目标场地所在物业的合法所有权。有意寻找合作方对目标场地进行开发并分享开发收益。
乙方为依法设立的光伏电站建设运营企业,拥有光伏电站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的能力,有意寻找目标场地开发建设装机容量为
KW(以实际装机容量为准)的光伏电站(以下简称“光伏电站”),进行运营并取得收益。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由乙方在目标场地内按照双方确定的设计方案投资建设占地面积
平方米的光伏电站,并按照“免收租金换取电费优惠”的模式(即甲方享受乙方给予的电费优惠且不再向乙方收取目标场地租金),开展目标场地使用与供用电合作。
合作期限
目标场地租赁期限(以下简称“租赁期”)
目标场地租赁期为:自光伏电站全部投产之日起
20
年(如法律规定最长租赁期限延长的,本协议租赁期应相应延长至法律规定的最长租赁期限)。
租赁期届满运营期仍未届满的,应自动续期至运营期届满之日止,且相关租赁条件不变。
光伏电站建设期限(以下简称“建设期”)
光伏电站建设期为:自实际开工之日起
180
个自然天。
本条所称实际开工日,是指:
乙方施工人员与设备正式入驻目标场地之日
。光伏电站须在前款约定的建设期内完成竣工验收(即以
全部装机容量通过乙方的移交生产验收并进入投产阶段
为建设期结束的标志。
光伏电站运营期限(以下简称“运营期”)
光伏电站运营期为:自光伏电站全部投产之日起
25
年。
本条所称全部投产之日,是指:
项目并网、经电网公司验收合格及装表发电之日
。
项目合作期限(以下简称“合作期”)
合作期限: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运营期届满之日止。
合作期届满前,如双方有续约合作之意向,应提前
12
个月就续约事宜进行协商洽谈,并就光伏电站的使用与供电事宜重新签署合作协议,重新确定合作条件。
甲方承诺,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合作期届满前,如双方不再有续约合作之意向,则乙方有权以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光伏电站:
(1)乙方将电站运营管理权无偿转让给甲方,并将电站技术资料、资产清单等一并移交甲方,乙方可继续提供技术和运维管理服务。
(2)乙方在电站运营期届满后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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