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寄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保管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本合同所述车辆保管相关事宜,经过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保管车辆
1.1 甲方将其所有的汽车一辆交由乙方保管,甲方汽车(下称“保管车辆”)的品牌是
,型号为
,车辆号为
,汽车购买时间为
年
月
日,汽车行走里程(订合同日)为
公里。
第二条 保管费用
2.1 甲方支付的车辆保管费为每年
元(大写:
),车辆保管费每季度初
天内交一次,合同签订后交第一季度。
2.2 甲方如在应交保管费
天内未交清车辆保管费,合同终止,乙方不承担保管责任。
第三条 保管要求
3.1 保管地点:
市
路
号。
3.2 乙方承担保管车辆的保管义务,应当采取如下保管措施:
。
3.3 乙方应为甲方的停车位购买车位保险。
3.4 如果发生保管车辆被偷和被损坏的,乙方承担赔偿义务。甲方应将其购车和上牌年审等法律文件交由乙方,用于报案、赔偿、索赔、诉讼,纠纷解决后乙方应在 天内将上述证件归还给甲方。
第四条 保管期限
4.1 保管车辆的保管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保管车辆交付
5.1 甲方应保证其车辆为合法途径购买的车辆,否则,乙方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5.2 甲方应将其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上好保险锁(杆)。
第六条 合同解除
6.1 合同未到期之前,若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应当向甲方交纳
元(大写:
)违约金。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因为地震、火灾、疫情等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履约的,免除相应违约责任。如果该等情形持续或累计超过
天的,受影响方有权宣布解除本合同,合同双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除另有约定外,甲方逾期支付保管费用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应付保管费用的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2 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自觉纠正。如果在守约方催告后仍不纠正的,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同时守约方有权宣布解除合同。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 如双方争议不能协商解决则应将纠纷交由停车场所在地法院管辖解决。
第十条 附则
10.1 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
10.1 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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