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训合同
甲方(俱乐部)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球员)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培训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培训概况
乙方具备的足球运动员条件,甲方根据俱乐部训练及比赛任务需要选拔乙方为俱乐部队员。
俱乐部名称:
。
乙方自愿注册为甲方足球运动员、愿意接受甲方培训并根据竞技体育特点和要求,努力完成甲方规定日常训练、集训等竞技体育工作任务,并代表甲方参加相应级别的各类比赛。
培训期限
培训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培训期间安排
训练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训练场馆、训练器材等的设备。
甲方应认真执行教学训练计划,保证按时按量完成教学训练任务,并积极听取乙方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训练水平。
乙方有权利享受甲方所提供的教育教学、运动训练的权益。
乙方应刻苦训练,根据俱乐部的训练要求认真参加培训,努力提高运动成绩,因故不能参加训练的应提前请假。
乙方在培训期限内,由于身体原因或自身的原因不适宜从事足球运动训练,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应停止继续进行足球训练。
比赛
乙方在培训期限内须按甲方要求参加各类别的足球比赛。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代表其他足球俱乐部参加国内外各类比赛。
乙方在培训期限内,由于身体原因或自身的原因不适宜参加或继续参加比赛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应停止继续进行足球比赛。
签约转会
乙方作为甲方足球运动员的转会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应利用自身资源,根据乙方的运动水平,为乙方与国内外职业足球俱乐部提供各种签约机会,包括但不限于职业足球俱乐部的青少年培训梯队队伍。
甲方为乙方提供签约机会时,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
甲方直接与相关俱乐部的洽谈签约以及转会费用事宜,甲方有权代表乙方及其监护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收取费用;乙方及其监护人不得私自接洽国内外足球俱乐部(包括职业与业余俱乐部),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收到相关俱乐部的转会或租借邀约时必须在
3个工作日内
内告知甲方,由甲方进行相关事宜的洽谈。
在培训协议期满前,如乙方提出转会申请,须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上报地级市体育局批准后,方可向
省足球运动中心
申请办理转会手续,同时须与甲方所在省体育局签订代表所在省参加全国运动会的
《全国代表资格协议书》
。
费用及支付
基础培训费
乙方应按训练次数支
青少年运动员培训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