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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国有文物借用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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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国有文物借用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博物馆)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国有文物,促进文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合同当事双方友好协商,现就         (以下简称乙方或承借人) 向         博物馆(以下简称甲方或出借人) 借用国有文物的有关事宜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并共同遵守。 借用文物的名称和数量 乙方向甲方借用由甲方依法收藏的国有文物         等    件 ,文物的具体名称、数量、质地、状况以本合同附件的《文物名录》为准。文物借用期内文物的所有权、管理权不变,借用期满乙方应无条件将文物返还给甲方。 借用文物的期限、用途 乙方借用甲方文物用途为: 进行科学研究 ,借用文物的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经合同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后借用期限可以延长。 文物点交的时间和方式 甲方于     年    月    日 前将全部文物运抵乙方,展品抵达乙方后双方授权代表在乙方对全部文物进行入馆点交,点交过程中点交人员将对文物的名称、数量等情况与本合同附件中的《文物名录》进行核对,对于双方确认的重点文物,还需要对残损情况进行核对,并对文物现状拍照确认,填写有关点交记录。如遇文物实际情况与《文物名录》不符的,双方应对不符事项及目前实际情况在点交记录上进行详细记录,点交结束后双方授权代表在点交记录上签字确认。乙方自入馆点交结束之时起对文物承担保管责任。 乙方文物保管责任 自甲方文物点交给乙方结束之时起,直至乙方将文物交还甲方之时止,乙方承担文物的全部保管责任。文物如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或损坏时,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专家对文物价值及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损失金额,乙方应依此予以赔偿,损坏后的文物仍归甲方所有。 文物保管技术要求 借用期限内,乙方应根据甲方文物的具体情况,做好保管工作,为文物提供良好的保管环境。乙方提供的文物库房或研究用房应具备防尘、防潮、防虫、防紫外线、防火、防盗、防震等相关条件,并制定有效的定期巡查制度,随时观察文物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协商对策,如乙方未尽告知造成文物毁损,则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承借人权利与限制 乙方可以在保管期限内针对保管文物开展学术研究活动,但此类研究活动以不对文物构成实质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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