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费式消费合同
甲方(消费者):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乙方(经营者):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预付费式消费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预付消费卡的名称、种类
预付消费卡名称:
。
消费项目:
。
预付消费卡种类:
□
本卡为记名卡,持卡人: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
5000
元。
□
本卡为不记名卡。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
1000
元。
不记名卡的有效期
□
本卡无有效期。
□
本卡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不少于
3
年)
使用门店范围:
□
限本店使用,地址:
。
本店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至
止。
□
各连锁门店通用。
金额及使用方式
卡面金额:
元,(大写:
元)。
优惠幅度:
。
实际收费:
元,(大写:
元)。
本卡使用方式:
□
本卡为计次卡,共可消费
次。
□
本卡为计费卡,按照每次实际消费金额扣除。
□
本卡在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次数。
本卡优惠方式:
□
能与店内其他优惠促销活动同时使用。
□
不能与店内其他优惠促销活动同时使用。
双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在售卡时应向甲方详细说明预付消费卡的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及民事责任等内容。
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预付消费卡时的安全、方便、畅通。
甲方预付消费卡内余额不足支付当次消费,可以现金补足,并一次性享受原折扣。乙方不得限制最低补足金额。
甲方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卡内金额的,可向乙方要
求延期,双方可协商重新约定使用期限、优惠幅度等内容。
甲方预付消费卡(为记名卡)遗失的,应由甲方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向乙方挂失,乙方应为甲方补办新卡。因甲方未及时挂失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合同解除
自甲方交付预付费用之日起
7
日内为
“
犹豫期
”
,甲方在该期限内尚未使用预付费用接受服务的,有权无理由退卡;乙方应当一次性返回全部预付费用。有赠品的,由双方协商退还及折抵方式。
因乙方停业、歇业、转让、合并、搬迁等原因变更或终止预付消费卡使用的,应于
30
日前以电话、短信等方式
13预付费式消费合同(青岛市范本).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