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推广中介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乙方(服务方)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中介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中介服务事项
乙方作为中介方,为甲方产品寻找、介绍客户。
甲方产品是指:
(
1
)
【】
品牌系列产品。
(
2
)
【】
品牌系列产品。
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乙方为上述甲方产品之外的其他甲方产品寻找客户或促成交易的,不适用本合同约定。
区域与推广渠道限制:无特殊限制;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时,乙方即可取得中介服务费用。
双方确认:乙方提供的是非独家服务,甲方有权同时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
中介期限内,
乙方仍
有权为与甲方产品类似的第三方产品、服务提供中介、推广服务,但不得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发展下属中介方。
如经甲方同意,乙方发展下属人员或第三方配合乙方工作的,
乙方仍
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责任;甲方不对乙方与下属人员或第三方之间的结算、争议等承担任何责任。
中介期限
中介期限(服务期限):
自
【】
年
【】
月
【】
日起(含当日)至
【】
年
【】
月
【】
日(含当日)止
。
中介服务费用
双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费用标准向乙方结算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中介服务费用标准:交易金额
*
佣金比例。
佣金比例:
【】
%
(百分之
【】
)
。
交易金额定义:
按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客户所签合同中的合同金额计算,不含运输费用及违约金、赔偿金等产品价格以外的金额。
结算周期:按月结算。每月
15
日前结算上月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用。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
账号:
【】
开户行:
【】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税负与发票
就甲方支付的费用
/
款项:
如乙方为单位,则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要求如下:
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地址、电话:
【】
开户行及账号:
【】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
增值税率:
【】
如乙方为个人,则甲方
有权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乙方自行承担税费)。
中介服务费用支付的特别约定
非乙方介绍的客户,乙方不得要求中介服务费用。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均视为
“
乙方介绍的客户
”
:
乙方向甲方提供客户的名称与联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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