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务经纪合同
甲方(经纪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艺人): 艺名: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就广告业务经纪合作事宜,
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经纪事务安排
整体安排
甲方具有广告业务领域资源优势,乙方授予甲方经纪权利,双方按本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等安排。
乙方授予甲方经纪权利,指在约定的经纪区域及经纪合作期限内,担任乙方广告业务的经纪公司。
经纪权利
经纪区域:全世界范围。
如境外有关国家、地区对广告业务经纪的法律规定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限制或障碍时,经乙方事先确认,甲方可通过其他方式签署和履行有关合同。
经纪合作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对外接洽的广告业务不应超出上述合作期限。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应终止对外广告洽谈业务及合作并应配合乙方衔接、移交好未完成的事项。
经纪合作期限届满后,甲方与广告业务组织方、接收方或邀请方(以下简称“客户”)在合作期限内签订的涉及乙方的合同未履行完毕的或未结清(下称“未完成业务”)时,
应继续履行完毕,相关收益分配及其他权利义务仍按本合同执行。但甲方不得增加、变更未完成业务
。
乙方广告业务(本合同中或简称“广告业务”)是指:
因乙方有偿担任国内外厂家、品牌、商业或公益活动的广告代言人而需要使用乙方的姓名、肖像、声音。
乙方有偿拍摄国内外有关厂家、品牌的商业广告及其他公益广告。
其他企事业单位因商业广告、产品推广等相似目的以其他方式使用乙方的姓名、肖像、声音等。
经纪公司是指:
甲方在取得乙方授权后,担任乙方广告业务的经纪方及商务代表,处理和管理本合同约定范围的事务。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洽谈广告业务,经乙方确认后可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合同,安排乙方参加并完成广告业务及相关活动或事项。
经纪公司性质:乙方广告业务的独家经纪公司。
乙方广告业务,由
甲方担任乙方的唯一的、排他的经纪方及商务代表,乙方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与除甲方之外的任何人士或机构展开合作。
乙方
可通过其自身资源、途径寻找广告业务,但应向甲方通报有关广告业务信息,由甲方与有关客户商谈和签署有关合同。
乙方广告业务以外的事项,
乙方仍有权自行或通过其他方式开展,不受上述限制。
具体合作安排
合作对接及确认
甲方应通过其各种资源、途径向乙方推荐、提供广告业务机会,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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