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红人孵化合同
甲方(MCN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艺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网红孵化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孵化安排
整体安排
甲方具有网络红人孵化、社交平台内容制作及品牌营销策划方面的优势,乙方具有大众传播方面的发展潜质;乙方授予甲方经纪权利,双方按本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等安排。
乙方授予甲方经纪权利是指:在约定的经纪区域及经纪合作期限内,甲方担任乙方演艺活动的经纪公司。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推广,促进乙方演艺活动的发展。
经纪权利
经纪区域:全世界范围。
乙方演艺活动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乙方的互联网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衍生品周边及其他出版物等与乙方演艺事业和肖像相关的所有活动及事务。
经纪公司性质:独家经纪公司。
在乙方演艺活动的范围内,指甲方作为乙方的唯一经纪方及商务代表,负责乙方在经纪区域内策划、安排、接洽、同意、接受演艺事务活动与工作。
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与除甲方外的任意第三方就本合同所涉及任何范围及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包括不得自行行使或处置相关权利、不得自行进行业务安排或与第三方达成任何合同,乙方不得自行与第三方接洽各类商业活动,须书面通知甲方并由甲方进行接洽。
甲方承诺在指定平台为向乙方提供推广资源及推广服务,通过多元化的推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适用于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等形式)向广大用户宣传和推荐乙方及其作品,以帮助乙方提升人气和收益。
“指定平台”:包括但不限于
抖音、快手、微博、小红书、微视
等同类型平台,甲方可根据市场或行业发展添加平台并在通知乙方后生效。
经纪合作期限
双方同意采取“初始合作期限+正式经纪合同期限”的模式进行合作。
初始合作期限:双方确认并同意初始合作期限为: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2
个月;
任一孵化账户粉丝到达
50
万时。
以上述两者先到达者为准。
初始合作期限届满后,乙方应根据甲方安排与甲方签订正式经纪合同。
正式经纪合同性质:全约、独家经纪合同,经纪权利不小于本合同关于经纪权利的约定。
正式经纪合同期限:不应低于
4
年(最低经纪合同期限)。
如乙方拒绝签订正式经纪合同,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或者有权直接通知乙方将本合同转为正式经纪合同,
网络红人孵化合同(前期孵化期).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