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重品委托保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寄存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保管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合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管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现就本合同所述贵重物品(下称“保管物”)保管相关事宜自愿达成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保管物
1.1 名称:
1.2 类型:
1.3 质地:
1.4 数量:
1.5 规格:
1.6 现状:
详情描述以附件清单为准。
第二条 保管要求
2.1 保管期限内,保管人应根据寄存人保管物的具体情况,做好保管工作,为保管物提供良好的保管环境,保管人提供的保管物库房或展室应具备防尘、防潮、防虫、防紫外线、防火、防盗、防震等相关条件,并制定有效的定期巡查制度(保管方案为本合同附件三),随时观察保管物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告知寄存人并协商对策,如保管人未尽告知义务造成保管物毁损,则由保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2.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时起,直至保管人将保管物藏品交还寄存人之时止,保管人承担保管物的全部保管责任。如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丢失或保管物损坏时,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专家对保管物价值及损失情况进
行评估,提出损失金额,保管人应依此予以赔偿,损坏后的保管物仍归寄存人所有。
第三条 保管费用
3.1 经双方协商确定,保管人为寄存人保管合同约定的保管物,保管费用按照______________标准收取。
第四条 保管期限
4.1 经双方协商,保管物的保管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共计 天。
4.2 保管期限可以因双方协商一致而延长,保管期限延长应由双方签订书面的续延合同,续延合同订立后本合同有效期随保管期限自动续延,双方无需另行签订合同。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5.1 寄存人权利义务
(1)寄存人保证对保管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支配权,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情形,否则保管人有权拒绝接受委托保管。
(2)在保管期限内寄存人有权随时对保管人的保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并对不当之处提出意见。
(3)在保管期限内寄存人有权在不影响保管人保管工作的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性提取或提前取回部分保管物,临时性提用或提前取回保管物须提前告知保管人,经保管人同意,并依保管人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提取手续。
(4)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尽告知义
贵重品委托保管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