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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采购 招标代理服务合同
(委托方)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方)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为保证所购的
服务质量 ,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 甲乙双方在平等 、 自愿 、 协商一致
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委托代理范围
按照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集采限额的规定 ,属于代理机构组
织实施的项目,及甲方需要委托的自行采购项目。
2、委托代理内容
2.1 拟订招标方案。
2.2 按甲方提供的项目需求、内容等编制招标文件。
2.3 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2.4 发售招标文件。
2.5 协助甲方答复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所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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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负责接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其投标保证金,并组织开
标。
2.7 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
2.8 负责向甲方提供评审报告。
2.9 负责向中标单位发出 《 中标通知书 》 ; 未中标单位发出 《 评
标结果通知书》。
2.10 其他采购有关的招标代理事项。
第二条 服务要求
1. 根据拟公开招标的项目特点 ,向甲方提出与招标事 项 的合理化
建议和优化意见。
2.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
政府采购条例 》 、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 , 以及相
关的法律 、 法规 , 公开 、 公平 、 公正的开展各项招标工作 , 完成相关
招标事宜。
3. 将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的相关材料整理成册,并形成资料清单 ,
移交甲方保存归档。
第三条 服务经费使用原则及支付方式
1. 乙方承担招标组织所需的全部费用。
2. 乙方按照 《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规范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
构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财购〔 2018 〕 27 号)代理费用参
考标准,向中标方收取招标代理费,不向甲方另行收费。
3. 如遇特殊情况 , 委托费用可参考上述收费标准 , 招标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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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金额另外商定。
第四条 合同期限与终止
(一 ) 合同期限 : 自合同签订日起至 202 4 年 月 日 。 合同
一年一签,采购人可根据履约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可续签两次 ,
服务期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二) 合同 解除和 终止:
1. 本 协议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 , 除法律 、 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外 , 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 未达成书面
协议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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