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电站项目能源管理合同
甲方(用能单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节能服务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合作开展储能电站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分享型)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
合同能源管理(分享型):指乙方投资建设储能电站,通过峰谷电价差产生节能效益,双方按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分享款
的商业模式。
本项目:指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为甲方建设并运营储能电站系统,双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分享型)”模式开展的能源管理项目。
储能电站系统:指乙方投资建设,坐落于甲方
省 市 区 路 号 房
,总装机容量为
MW、储能容量为
MWh,通过利用甲方工业用电峰谷时段电价
差实现
收益的储能系统(以下简称 “储能电站”,技术方案详见附件一《储能电站技术方案》)。
项目财产:指乙方为实施本项目采购并安装的全部设备、仪器及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储能电站系统、监控设备、电力连接装置等(具体清单详见附件二《项目财产清单》)。
节能效益
分享款
/节能效益金额:指甲方使用乙方投资的储能电站并接受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包括但不限于因峰谷电价差节约的用电成本、减少的设备维护更换费用、节省的备品备件采购费用等。具体计算公式以附件四《电费通知单》载明的规则为准。
电费通知单
指甲乙双方用于结算节能效益
分享款
的书面凭证(格式详见附件四《电费通知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电表记录的峰、谷、平各时段充 / 放电电量及对应电价;
(2)节能效益计算过程及结果;
(3)双方指定抄表员、复核人员的签字确认信息。
本合同所述补贴包括:
(1)投资类补贴:国家或地方针对储能设备购置、项目建设等发放的一次性补贴(如设备投资补贴、装机容量补贴);
(2)运营类补贴:基于项目实际放电量、调峰贡献等发放的持续性补贴(如度电补贴、峰谷差奖励);
(3)其他专项补贴:与项目直接相关的交易收益、需求响应补偿等。
合作模式
甲乙双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分享型)模式开展本项目合作,具体内容如下:
乙方投资建设:乙方负责全额投资、设计、建设及运营储能电站系统,承担项目前期开发、设备采购、施工安装、调试验收等全部费用及技术责任。
甲方资源支持:甲方提供储能电站建设所需场地、电力
储能电站项目能源管理合同(节能效益分享).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