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账户监督协议
甲方(管理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账户监督机构)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方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乙方作为账户监督机构,对甲方管理的相关私募基金产品所对应的由乙方开立的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进行监督;乙方作为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机构和账户监督机构。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本协议所称“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是指甲方委托乙方开立的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的银行账户;本协议所称“原募集账户”,是指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人的入资账户;本协议所称的“资金存管账户”,是指本基金用于证券投资的银行存管账户。
账户监督适用条件/账户监督范围及账户监督内容
本协议所约定的账户监督服务不溯及既往,即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承担对符合条件的基金履行账户监督职责。对于甲方管理的基金,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乙方对其募集专户进行监督:1.甲方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2.基金原募集账户的资金已经转入由乙方开立和日常管理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满足上述条件的基金,自款项从投资者资金账户进入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之后或自款项从银行资金存管账户进入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之后,乙方开始履行监督职责。
乙方监督投资者认、申购款项进入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后,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向资金存管账户的划出,以及赎回、清盘等资金由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向投资者资金账户的划出;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募集资金收益的划出进行监督;由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向投资者资金账户划付的赎回、清盘等资金,乙方监督资金按原路径返还。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协议过户、非交易过户且相应的资金未经过募集专户进行结算的 ,受让方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分红、清盘时 , 乙方以甲方提供的投资者资金账户信息为准 ,从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向投资者进行支付。
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确保其管理的相关基金产品满足账户监督适用条件,除基金合同或者代理销售协议约定且所使用的在乙方监督范围内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原募集账户外,不存在任何其他同类性质及用途的账户。
甲方应当提前及时向乙方提供其管理的相关基金产品(满足账户监督适用条件,需要由乙方对其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全部或部分
私募基金账户监督协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