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合作推广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为甲方在特定区域开展市场营销和客户开拓等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合作概况
甲方作为专业病理诊断机构,拥有全球化优质医疗资源和国际视野,提供精准病理诊断等诊疗服务。
乙方拥有良好的
的
市场客户资源和渠道资源。
在本合同约定的区域及服务期限内,乙方为甲方
开拓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的医疗机构客户(以下简称
“
客户
”
),并最终促成该等客户与甲方及
/
或其指定主体进行合作及签约。
区域与推广渠道:仅限特定区域(
省
市
)范围内的客户;
超出上述范围,乙方促成交易的,乙方不应要求甲方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乙方如需从事特定区域以外的任何业务,须向甲方提交申请,经甲方书面允许后方可执行。
双方确认:乙方提供的是非独家服务,甲方有权同时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
服务期限
中介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费用及支付
乙方成功推介的客
户与甲方或其指定方正式签约合作后,甲方同意按照如下标准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标准:按甲方或其指定方向客户实际收取的检测和诊断费用(或其他费用,含税)的
%
(百分之
)
计算。乙方应自行承担、申报并缴纳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税款。
结算和支付:
甲方应按月结算支付上月客户已经实际付款部分对应的服务费用;已签约未付款的应顺延至实际收款月份结算。具体操作方式:
甲方于
每月
15
日
前向乙方提供前一个月(
“
销售月
”
)对账单,乙方应在收到对账单后予以及时确认或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乙方收到对账单后未在
十(
10
)
个
工作日
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双方完成对账后,甲方于
十(
10
)
个
工作日
内将该销售月对应的服务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发票
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要求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增值税率:
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开具发票,否则甲方有权相应延后付款。
其他费用
无论中介是否成功,乙方是否取得中介服务费用,乙方在中介服务过程中所支出的其他费用(营销、推广、差旅、交通及招待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具体合作安排
甲方同意授权乙方
病理诊断及检测业务推广服务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