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受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转让不良资产债权给乙方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定义
相关合同类型
本合同:由主合同以及通过援引并入主合同或作为主合同组成部分的所有附件所构成的整体。
基础合同:指转让方与不良资产债务人签署的合同。
服务合同:指转让方在交易基准日前以及过渡期内为不良资产债权的管理和处置的目的与任何中介机构签署的相关服务合同或合同。
义务人:债务人、担保人以及上述主体的管理人、接管人或清算委员会(或清算组)的统称。
相关合同标的
不良资产债权:指转让方基于基础合同而享有的债权人的全部权利(以下简称
“
不良资产债权
”
或
“
标的资产
”
),包括:
请求、起诉、收回、接受与不良资产债权相关的全部应偿付款项(不论其是否应由义务人偿付)的权利。
与不良资产债权相关的抵押权、质押权、保证债权等附属权利。
实现和执行不良资产债权相关的全部权
利和法律救济的权利。
转让价款:指受让方受让不良资产债权所应支付给转让方的价款。
不良资产债权证明文件:系指转让方于交易基准日所持有的、将于交割日移交给受让方的、与确认和行使不良资产债权项下权利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
本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包括:基础合同、借据、担保合同、抵(质)押担保权利凭证、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和解合同、债务重组合同、以物
(股权)抵债合同、抵债资产权属证书或证明、破产债权申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甲方与前手权利人的分户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等。
转让方的内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批文件、为内部程序而进行的法律、财务尽调、评估文件等)不属于资产文件的范围之内。
抵债资产:指交易基准日前,义务人以合同方式抵偿所欠转让方相应债务且未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以及过渡期内,经合同或裁定方式抵偿所欠转让方相应债务的资产。
相关时间节点
交易基准日:系指转让方确定的计算账面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具体日期以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为准。
交割日:是指受让方已经根据本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支付完毕全额价款后开始进行资产交割的当日;或本合同双方
共同确定的其他日期。
过渡期:系指交易基准日(不含该日)始至交割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
报价日:指受让方在公开竞价活动中所报最高应价的日期,具体
批量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合同(AMC作为转让方).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