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
甲方(经营者
/
发卡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经营地址:
乙方(消费者
/
购卡人)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预付式消费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预付式消费是指在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消费预付款后,仅在该经营者及其经营体系内,通过分次或者计时的方式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交易活动。预付式服务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计次服务、储值服务、时效服务、套餐服务等。收取预付款包括经营者自行收取或者通过有偿、无偿方式委托第三方收取。
第一条
预付卡基本情况
1.
预付卡名称:
。
2.
预付卡用途:
。
3.
预付卡备案及信息对接情况:
经营者为企业法人,
预付卡
备案状态
:□已备案
□尚未备案
发卡业务系统是否与预付卡管理服务平台(或公共信息系统)对接:□是
□否
4.
预付卡载体:
□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实体卡;
□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虚拟卡;
□其他:
。
5.
预付卡种类(可多选):
□计次卡,
使
用次数
次;
□储值卡,
储值金额为
元;
□时效卡,
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其他:
。
注:企业法人及分支机
构:记名卡
≤
5000
元,不记名卡
≤
1000
元;其他经营者:记名卡
≤
2000
元,不记名卡
≤
500
元。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
且
凭消费者指
令
支付的除外。
6.
使用权限:
□该卡记名,
仅限一名持卡人使用;
□该卡不记名,
可由持卡
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