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勘查合同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乙双方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等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合作矿权
甲方拟作为合作条件提供的本合同项下的探矿权(以下简称合作矿权),概况如下:
(1)勘查许可证:编号为
,发证机关为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勘查矿种为:
;
(3)合作矿权的地理位置:
;
(4)
勘查区
面积:
平方公里;
(5)
勘查区
范围坐标:
(具体位置见本合同所附矿区范围图);
(6)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合作矿权的勘查程度为
预查/普查/详查/勘探
。
合作
矿权系发证
机关
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的方式,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授予的
,甲方尚未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
合作期限与方式
合作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甲乙双方采用非法人型、合同型的方式进行合作矿权勘查区块内(以下简称目标区块)矿产资源的合作勘查,双方不设立合作矿业企业。
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合作矿权作为合作条件,乙方提供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的现金(以下简称合作资金)作为合作条件;在双方此后未继续追加合作投入的情况下,甲乙双方按照比例,对本合同项下的合作勘查项目享有相应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如果在合作期间,合作资金不能满足本合同项下的勘查需要的,由双方协商确定需要追加的投资额,并共同按照前述比例追加投入。如任何一方不能按照该比例追加投入,而另一方追加投入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调整双方在本合作项目中所享有的权益比例:
%(百分之 )
。
合作资金监管
本合同备案后15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
银行 支行
(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申请以甲方名义开立共同监管的合作专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以存储合作资金。因开设监管账户发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按照权益比例承担。甲乙双方应与开户银行签署资金监管合同(以下简称监管合同),并约定以下事项:
监管账户以甲方的名义开设。
由甲乙双方共同在开户银行各预留一枚各方指定人员的印鉴。
开户银行承诺并保证:
(1)仅受理由甲乙双方共同提出,并附具双方预留印鉴的支付要求;
(2)除非甲乙双方共同以书面的形式,向其提出撤销、变更预留印鉴的要求,否则,银行不得应
合作勘查协议(契约型).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