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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地区申请强制清算材料清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
第7条规定,公司债权人或股东申请强制清算时,需要提交清算申请书,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与理由。同时需要根据不同的申请理由配套提供对应证据材料。在该条规定基础上,部分地区法院对申请材料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以上海地区为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立案受理的若干规定》
中规定: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公司清算申请后二日内对以下事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一)清算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被申请人发生解散事由的有关证据材料;
(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
(四)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情形为由提起申请的,应当提交被申请人故意拖延清算或者违法清算的有关证据;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有关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前款审查要求的,立案庭应予以预立案,案号为“(××××)××民×(商)清(预)字第×号”。”
据此,相较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不以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财务状况作为申请条件,故申请人无需提交对应财务资料或执行不到债务人资产等相关证据,前期准备难度相对较低。且强制清算不要求债权人的债权为到期债权。但因强制清算的申请条件与债务人自身的解散进程有关,外部债权人较难获得债务人内部资料,一般只能通过间接证据证明债务人存在强制清算的情形,对债权人的证明要求较高。
本文结合上海地区法院、破产管理人协会等主体发布的文件及本团队实践经验,就不同的强制清算情形,对申请人在上海地区提起强制清算的申请材料进行介绍。具体内容详见下表:
申请材料
材料内容
强制清算申请书
需载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自然人:
身份证;
法人/非法人组织: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对于外部债权人: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或工商档案等;
对于公司股东等内部人员: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明。
基础事实类材料
对于外部债权人:
申请人享有债权的材料,比如合同
上海地区申请强制清算材料清单(2024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