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支付技术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及甲方商户(二级商户)提供聚合支付技术服务,即当甲方或其商户的用户购买其商品或服务时,用户支付的货币将直接转移至乙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拥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以下称“第三方支付机构”),再由该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清分。
支付类型:乙方指定相应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根据甲方及其商户的申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线下扫码支付、PC端扫码支付、公众号支付等,乙方指定相应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聚合支付技术接口、POS改造程序、收银客户端(含PC端和手机端),其他设备如扫码枪、收银系统或微信公众账号开发由甲方及其商户自行配备和完成。
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服务期限届满后,如双方事实上仍在提供与接受服务的,视为本合同顺延为不定期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服务期限内,甲方有权提前60天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除正常结算解除前的费用以外,甲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聚合支付技术服务,将按照如下方式收取技术服务费:
由乙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以网上电子划款转账的方式,按照T+1工作日的结算周期,将各方可得的收入划转到各自账号中。乙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结算延误,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不承担对应责任。此外,甲方应向乙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具足额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经营状况、业务变化及实际赔付情况调整结算周期,并以电子邮件通知的方式通知甲方。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甲方对账数据不一致的,以乙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准。
技术服务费
乙方收取的技术服务费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乙方从每笔交易款高于(含)1元数额的部分中收取
百分之 ( %)
的费率作为技术服务费的一部分;
每笔交易中小于1元数额的部分全部由乙方收取,作为技术服务费的第二部分。
双方确认:若因甲方提供信息不准确的原因导致款项无法按时结算至甲方银行账户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甲
聚合支付技术服务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