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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协议

格式DOCX   12页   下载5   2024-07-25   浏览719   收藏1   点赞3   评分-   10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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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协议 甲方(设立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设立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社由 等人发起,于    年    月    日 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本社名称: 。 本社法定代表人: 。 理事长: 。 本社住所: 。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杂草、大豆、玉米、马铃薯、白瓜籽种植;农副产品购销;组织采购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农药、种子用于成员自用);牛、马、羊生猪养殖;畜产品购销;组织采购成员所需的牲畜饲料;开展成员所需的加 工、包装等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上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 社业务 交易量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社成员以其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 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 社业务 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 社业务 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 按决定 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协议,履行本章协议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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