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藏品(
NFT
)艺术家战略合作合同
甲方(被许可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许可方):
【】
艺名
/
笔名(如有):
身份证号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数字藏品合作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整体安排
乙方作为专业的
【】
作品
创作者,乙方同意将乙方原创作品(以下简称
“
原作
”,
原作清单见附件
)授
权给甲方进行数字藏品开发的独家代理。
本条所述
“
著作权
”
是指与乙方创作的作品有关的所有著作权,包括著作权和就作品进行任何改进的所有权利,亦包括但不限于将上述各项权利和权益进行申请或注册的权利以及针对侵犯上述权利和权益的行为采取维权措施的权利。
本合同所称
“
数字藏品
”
即
NFT
、数字艺术品,是
指使用区块链
技术或类似技术,对应特定的作品、艺术品生成的唯一数字凭证,可实现真实可信的数字化发行、购买、收藏和使用。
乙方保证,乙方对其原作享有独立、完整的著作权。乙方同意
不
自行或与任何第三方合作将本合同项下原作开发为数字藏品或类似商品,亦不将本合同项下原作的任何著作权利及商业
/
非商业开发权利授权、提供或转让于任何第三方。
合作期限:
自
【】
年
【】
月
【】
日起(含当日)至
【】
年
【】
月
【】
日(含当日)止
。
合作期限内已经售出的数字藏品,则该数字藏品所有者转售、利用该数字藏品的期限为永久,不受合作期限与著作权许可期限限制。
合作内容
乙方授权甲方对其原作进行商务代理,乙方授权甲方及甲方认可的第三方对其原作进行二次创作。
乙方授权甲方以履行本合同为目的在对外宣传时使用乙方的艺名和披露双方的合作关系。
乙方提供可开发为数字藏品的原作和素材,甲方负责按照双方商定的方式提供创作策划方案并在甲方或甲方合作平台发行、销售数字藏品。
乙方应配合甲方的数字藏品开发制作进度提供相应原作;乙方如提供数码文件或其他非原作格式文件的,应确保文件精度、色彩等与原作一致,满足数字藏品制作的实际需求。
制作完成的数字藏品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获得相应收益。
甲乙双方同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现双方资源共享。包括:双方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甲方积极推荐乙方的作品,乙方配合甲方拓展平台价值,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作品风格,提供合适的推广计划。
为促进数字藏品销售,甲方有权使用数字藏品的图片或视频推广宣传,或在线下展出数字藏品。如甲方有意通过视频、
推文等
发布与乙方
数字藏品(NFT)艺术家战略合作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