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融合开发合同
甲方(数据
融合参与
方
1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居民身份证
□
护照
□
其他
证件号码:
注册地址
/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乙
方(数据融合参与方
2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居民身份证
□
护照
□
其他
证件号码:
注册地址
/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根据签约主体数量增删)
丙方:
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居民身份证
□
护照
□
其他
证件号码:
注册地址
/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丁方:
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居民身份证
□
护照
□
其他
证件号码:
注册地址
/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数据融合开发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术语定义
1.1
原始数据:指在本次数据融合活动中,承担数据提供义务的各个合同当事人所分别提供的数据。
1.2
数据融合:指多主体因提供数据产品或服务、开展经营管理等业务合作活动,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多源的数据汇集、整合等产生数据的过程。
1.3
数据持有权:指自行持有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合法获取的数据的权利。其他人不得非法违规窃取、篡改、泄露或者破坏权利人持有的数据。
1.4
数据使用权:指通过加工、聚合、分析等方式,将数据用于优化生产经营、提供社会服务、形成衍生数据等的权利。一般来说,使用权是权利人在不对外提供数据的前提下,将数据用于内部使用的权利。
1.5
数据经营权:指通过转让、许可、出资或者设立担保等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对外提供数据的权利。
第二条 原始数据描述
原始数据的提供情况如下:
原始数据
1
名称
数据提供方
数据来源
数据提供形式
□
数据集
□API
接口
□
其他
数据提供时间
更新频率
□
实时
□
每
【 】
更新
□
无更新
/
不适用
原始数据
2
名称
数据提供方
数据来源
数据提供形式
□
数据集
□API
接口
□
数据融合开发合同(示范文本).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