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本市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及其代理人、连带保证人之间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时参照使用。
2.本示范文本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参照执行。
入住老年人及代理人在签订合同前,要注意查看养老机构的经营资质。
3.养老机构有义务就合同重大事项对入住老年人及代理人尽到提示义务。入住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并在签订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风险。
4.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定本示范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划线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文中“□”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文中“□”中以划“×”,以示删除。
5.当事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养老服务内容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处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不得与主合同条款冲突,且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养老机构承担的责任。
6.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各方当事人都有权持有至少一份合同原件。
7.入住老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丙方须为入住老年人的监护人。
8.本合同约定了各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纠纷,各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本合同的约定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9.本示范文本由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
10.特别提示:
(1)不得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2)养老机构不得向在院老年人宣传高息揽储或购买其他涉及非法集资的产品;
(3)养老机构不得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服务,杜绝养老机构内无执业资质的机构、人员以相关名义提供医疗服务。
(4)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存在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
甲方(养老机构):
名称:
证件类型:□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重庆市2024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