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代言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一(艺人所在经纪公司)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二(艺人)
艺名:
身份证号码:
上述乙方一、乙方二合称“乙方”;甲方乙方合称“双方”。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及相关法规,就乙方二
为
甲方进行广告代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基本代言安排与费用
代言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一安排乙方二为合同产品进行广告代言。
合同产品是指:
(1)产品/服务名称:
(2)所属品类:
广告代言内容见本合同“具体代言安排”部分约定,且应满足对广告代言的要求。
代言期限
代言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代言期限届满后,对于代言期限内拍摄和制作的所有内容,甲方可以在国内外无期限地免费作为非商业性质的资料展示使用,如用于记录(存档)、甲方内部报纸、企业报告、参加国内外广告节等非直接商品广告的用途。
清空期:
甲方应于代言期限届满日15天前停止生产带有乙方二形象的合同产品,代言
期限届满后的1个月内,甲方有权继续处理原库存合同产品;1个月届满后,甲方不得继续销售带有
乙方二形象的合同产品。
代言费用及支付
代言费用(合同价款)
双方同意按照
“基础代言费用+合同产品销售额提成”的
模式计算甲方应支付的代言费用。
基础代言费用: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分期付款:
定金: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代言费用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元(¥
元)作为担保双方履行本合同的定金。
(2)该定金在结算最后一期款项时转为代言费用总额。
第一期款:
甲方应于首个涉及乙方二的合同产品上线前7个工作日内支付代言费用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第二期款:
甲方应于乙方二拍摄第一支广告或参与第一次宣传活动(以先到者为准)前7个工作日内支付代言费用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第三期款:
甲方应于代言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代言费用。
合同产品销售额提成:双方同意按照
“有保底的提成”
的标准计算提成,
提成按照如下标准计算低于保底金额时,按照保底金额计算;且甲方应于代言期限届满后的10日内结算支付。
(1)计算公式:提成=(合同产品总收入-总成本)*乙方提成比例。其中:
艺人广告代言服务合同(与艺人经纪公司签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