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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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2735
合同编号:
北
京
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服务
合同
(示范文本)
(试行)
甲方(提供培训方)
:
乙方(接受培训方)
:
北京市
文化
和
旅游
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
2
年
11
月
使用说明
一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接受培训学员
(包括未成年
人
培训学员
及其
监护人或成
年人
培训学员,以下简称乙方)
与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含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培训机构
,
以下简称甲方)之间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
、
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
营利性
文化艺术类
校外
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文化艺术类培训项目。
甲方
开展培训项目(
参考《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专业分类要求》
)
包括:音乐
、
舞蹈、美术、戏曲戏剧、曲艺五类。合同签订前,
甲方
应当
在前台、官网、官微首页
明示
本
机构
开办的
有效证明文件。
三
、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双方当事人应结合
协商
的具体情况选定本合同文本的选择性条款(文中“□”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文中“□”中划“×”以示删除),合同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但不得减轻或者免除依法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责任。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
、本合同
示范
文本中涉及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效力优先。
五、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
特
别
提示
一
、甲方不得对培训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夸大培训效果,不得欺骗、误导乙方消费。
二
、甲方应当在官网、官微等互联网宣传销售渠道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机构营业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承诺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主动向社会公示所有课程信息,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个人信息和知识产权保护,客服及投诉电话,培训教师真实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工作照片、工作和教学经历、专业艺术学习简介,取得的相关职称或艺术等级有效证明文件等)。
三
、甲方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培训活动。
四
、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培训贷
款
方式收取费用,预收费
用
须全部进入培训机
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