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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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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F-202 4 - 2738   合同编号:   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试行) 甲方(提供培训方):                       乙方( 接受培训方监护人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6 月 使 用 说 明 一、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接受培训学员(即 中小学生 以及3岁以上学龄前儿童 )监护人(以下简称乙方)与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甲方)之间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 、本合同文本 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三、 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四 、双方当事人应结合具体情况选定本合同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在方框内打“√”,以示双方确认),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但不得随意减轻或者免除依法应当由 甲方 承担的责任。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五 、本合同文本中 涉及的 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效力优先。 特 别 提 示 一、 甲方 不得使用培训贷款方式收取费用,预收费用须全部进入培训机构收费存管专用账户,并根据属地监管部门要求,通过银行全额纳入监管范围 。 二、按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按课时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三、 培训周期长、费用额度大的预付费培训具有风险,请谨慎选择。 对于使用租赁场地进行培训的,一次性缴费时间跨度应尽量不超过场地剩余租赁期限。甲方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预付卡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不公平规定。 四 、培训机构不得 开设学科类相关内容。 线上、线下科技类培训机构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五 、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接受培训方 当地 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线下不得晚于20:30,且不得留作业。严禁自行组织举办和参与与培训有关的竞赛、评比或排名活动。 六 、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应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以及教育教学规律,价值导向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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