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报送活动,加强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按照监管规定报告公司日常投资运作的重要事项,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并保证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向监管机构及协会的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报送基本原则
公司信息报送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协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完成信息报送,不得无故拖延。
真实性原则。公司报送的信息内容应当保证真实、可靠,禁止任何形式的虚假信息披露。
准确性原则。信息报送必须语言准确、条理清楚,对所揭示的内容不得模棱两可,不得存在误导性陈述。
完整性原则。公司报送的信息内容应当完整,文件齐备,保证无重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报送内容
第一节 登记备案信息报送
公司应当在开展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向协会报送以下基本信息和材料,履行登记手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实缴资本、财务状况的文件材料;
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的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和相关投资能力、经验等材料;
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
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基本信息;
资金募集、宣传推介、运营风控和信息披露等业务规范和制度文件;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保证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遵守监督管理、自律管理规定,以及对规定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的信用承诺书;
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公司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下列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或者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相关文件;
募集账户监督协议;
基金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书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相关文件;
募集资金实缴证明文件;
投资者基本信息、认购金额、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及其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 变更信息报送
下列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
信息报送制度(证券投资基金类公司).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