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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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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2022——0501 合同编号: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按面积计费版) 用热人: 供热人: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居民用热人之间按面积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供热单位应当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5.有关名词、术语解释: (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2)供热人:经过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 (3)正常天气:依据《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 GB50736-2012 )中附录A《室外空气计算参数》表A中“室外计算温、湿度”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计算温度在-7.6℃。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6℃以上。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4)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有用户管道关断阀门且阀门位于室内的,指居民用户室内的阀门、阀门后的供热管道及附件、散热设备等设施。 有用户管道关断阀门且阀门位于室外管井的,指居民用户室内所有供热管道及附件、散热设备等设施。 无用户管道关断阀门的,指居民用户室内的支管(除顶盘管、底盘管)、散热设备。 (5)卧室: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6)起居室: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7)未供热天数:供热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8)维护保养:对供热采暖系统的日常维持、保护和修理,使其免于遭受破坏,保持正常状态,延长使用年限。 检查修理:对供热系统仔细查看,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使损坏的设备恢复原有的功能和作用,简称检修。 对供热采暖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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