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接待旅行社服务质量告知书
作出委托的旅行社(组团社)
名称:
等级:
住所地: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地接社)
名称:
等级:
住所地: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本告知书的作用
本告知书仅起到提醒、告知旅游者接待社提供的服务内容、标准及服务质量的作用,并不产生合同效力。
地接社对旅游者的服务,依据接待社与组团社签订的《委托合同》执行;若旅游者发现本告知书的接待内容、标准及服务质量与旅游者和组团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不符的,应及时与组团社联系。
依据《旅游法》第七十一条、《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组团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产品类型及质量要求
按照《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
DB53/T416
)要求,接待社提供的产品类型包括
A
、
B
、
C
、
D
四类预制旅游产品及非预制旅游产品。接待社为旅游者提供的具体产品类型已由组团社与接待社约定,并在《旅游行程确认书》
“
旅行社产品类型
”
栏明示。《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
DB53/T416
)关于
“
预制旅游产品
”
、
“
非预制旅游产品
”
的含义、范围及质量要求如下:
预制旅游产品是指由旅行社设计提供,事先制定的确定计划人数、出发日期、线路行程及价格等,并用广告或其他方法招徕旅游者而实施的旅游产品。其类型及质量要求见表
1
。
表
1
旅行社预制旅游产品类型及质量要求
类型
住宿服务
餐饮服务
客运服务
导游服务
景区服务
A
类预制旅游产品
四星级饭店标准间
或五星级特色民居
客栈标准间
具有接待旅游
团队资质的
金盘级餐饮企业
四星级
旅游汽车
四星级
导游
AAAA
级
旅游景区
B
类预制旅游产品
三星级饭店标准间
或四星级特色民居
客栈、三星级经济型
酒店标准间
具有接待旅游
团队资质的
金盘级餐饮企业
三星级
旅游汽车
三星级
导游
AAA
级
旅游景区
C
类预制旅游产品
接待旅行社服务质量告知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