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合同当事人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现场施工负责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行业规
范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和造价
(一)甲方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的住宅系合法所有或有合法使用权。甲方承诺有权对该住宅进行装饰,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应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
(二)装饰施工地址:
市
区(县)
路(小区)
幢
号(单元)
楼
室。
(三)住宅结构:
,房型
房
厅
厨
卫
阳台,建筑面积
平方米,套内施工面积
平方米。
(四)装饰施工内容:施工内容应正确、扼要说明主要工序。见附件1《装饰施工内容表》。
(五)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料;
2.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
3.乙方包工、甲方包料;
4.乙方以每平方
元单价包干方式。
(六)双方约定并依照设计施工图纸合理确定工程预算造价,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考虑人工幅度差,见附件2《工程预算清单》。
合
同含税总
价
款:
¥
元,
人民币
(
大写):
元。
合同总价款是甲、乙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价格确认后的金额。
竣工结算总价的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时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5%。
经双方约定增项后的结算总价不应超出原合同价的10%
(
)
。按实结算单个项目的结算价应与预算项目价保持一致;与同类项目设计有差异的项目,结算价不应超过该类项目预算价的10%。
乙方应在合同报
价中列出详细的应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合同签订生效后,如甲方确认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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