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顾问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甲方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管的在中国境内经营信托业务的法定金融机构,甲方拟进行证券市场投资,根据甲方发行的“
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全体委托人的建议,拟聘请乙方担任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
乙方接受聘请,愿意为甲方的证券投资运作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为了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投资顾问事宜,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释义
本合同:指《投资顾问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信托计划:指
信托有限公司
作为受托人管理的
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指《
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受托人:指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即本合同甲方
信托有限公司
。
投资顾问:指
。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本合同中使用的其他词语,与信托合同中的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投资顾问之聘请及聘用期限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投资顾问,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
聘用期限: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信托计划终止日止。
双方一致同意,信托计划成立日和信托计划终止日根据甲方书面通知确定。
投资顾问的工作内容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如下投资顾问服务:
提交投资策略:乙方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前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的投资策略报告。
提供投资计划建议:定期(每季)向甲方提交投资计划建议;该投资计划应当附带相关投资的研究分析报告等投资管理文件。
确定投资建议:以甲方提供的证券投资系统客户端、书面、传真、录音电话以及双方确认的有效联系方式(如电子邮件等)就投资方案及日常交易向甲方提供具体的投资建议。
双方约定的其他投资顾问服务。
投资顾问的服务方式
乙方提供提交投资策略和提供投资计划建议服务的,应当形成书面报告,以挂号信、特快专递或专人递交的方式送达甲方;对于时间紧迫的
信托投资顾问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