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合同
甲方(品牌方/特许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被特许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1.乙方有意向通过甲方的授权/特许加盟“
”品牌、开设线下/线上单店并已经与甲方签署了《合作意向书/定金合同》;
2.在签署《合作意向书/定金合同》之前及过程中,甲方已经或将向乙方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并披露有关甲方公司及该品牌的有关信息,上述资料及信息都属于甲方特许经营资源的一部分,属于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予以保密并不得向第三人披露。
为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受侵犯,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保密信息的范围
保密信息是指由甲方通过文字、电子、数字方式或其它任何方式向乙方提供的各类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商圈数据库所有的数据信息;
客户或潜在客户的身份及其他相关信息、客户联系方式等;
市场研究结果,市场和销售计划及其他市场信息;
签约合同文本及其他标准文件;
销售额、成本和其他财务数据;
经营秘密、技术秘密、设计及专有的经营和技术信息,与本合同所涉及产品及有关的方法、经验、程序、步骤;
产品、物料及服务的供应源;
任何其他秘密工艺、配方或方法;
本项目进行中形成的技术、产权、软件成果、研究思路在对外公布之前。
无论甲方在提供信息时是否标明“保密”,乙方均应按保密信息对待,除非甲方明确说明不属于保密信息。
本合同同样适用于本合同签订之前甲方已经向乙方提供的保密信息。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甲方已经公布于众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公众号等宣传平台发布信息),但不包括甲乙双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合同规定未经授权所披露的;
乙方在依照本合同条款从甲方获悉之前已经占有的信息,并且就乙方所知乙方并不需要对该等信息承担任何具有约束力的保密义务;
在双方签订本合同以后并非由于乙方的过错而被公众所知的信息;
乙方在未违反其对甲方承担的任何义务的情况下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保密信息的使用
乙方应使所有保密信息得到最严格的保密,除双方明确约定在合作中需要使用以外,不得自行或允许其他第三人使用该等保密信息。
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乙方均应采取不低于与保护其自身保密信息所用措施同样严格的措施,并责成其每一位有可能得到保密信息的管理人员、雇员或代理人(以下合称乙方人员)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乙方人员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视为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
除非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
特许经营磋商阶段保密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