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稽核规定
年
月
日(
)财字第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公司的财务管理,财务部可以随时指定适当人员对本公司各部 门及各下属营业单位进行稽核工作。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在有关账册簿据上签章。
第二条 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定为账务、业务、财务、总务、监验五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以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账表外,应分赴各单位实施稽査, 每年稽査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
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査报告认真研究后作为参考。
稽核人员于执行任务时,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定计划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査报告作为参考。
第四条 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获得秘密的责任,不得泄露或预先透露于检查单位。
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报审核。
第五条 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询,并调阅账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可以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外,工作态度应力求亲切,切忌傲凌或偏私。
第六条 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结束后,应据实写明检查报告书,送有关部门审核。
第二章 账务稽核
第七条 记账凭证的审核或检査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2.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3.转账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4.应加盖的戳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5.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6.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7.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记表;
8.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第八条 账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各种账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的,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账是否当日记载完毕;
2.现金收付日记账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3.各科目明细分类账,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账、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
公司内部稽核规定.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