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申请破产清算材料清单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具体到实践中,因各类型申请主体的申请条件以及能够获取到的信息不同,不同主体提交的申请书中载明的申请事实及理由,以及对应证据材料均有所区别。对于债务人主体申请自身破产的,要求提交的材料一般更加详细、具体。
除上述规定外,为便于操作,各地区对破产申请应提交的资料做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本文将结合上海地区法院、破产管理人协会等主体发布的文件及本团队实践经验,对三类主要破产申请人在上海地区提起破产清算的申请材料进行介绍,包括债权人、债务人(指破产主体自身)、清算转破产企业中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具体内容详见下表:
债权人
债务人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破产清算申请书
需载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注:债务人申请自身破产的,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致,无需额外载明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自然人:
身份证;
法人/非法人组织: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债务人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外商投资企业)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文件(如股东决定、股东会决议)
清算责任人的基本情况或者清算组成立的文件
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及最新工商登记材料
债务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或工商内档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工商注册登记材料
基础事实类材料
债务人存在到期债务的材料
,证明债务发生的事实、债权性质、数额以及财产担保(如有)
/
债务人解散以及清算组组成的证明材料
债务人资不抵债的证明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权人
到期债务
的证据,常见的包括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执行但因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债务人的财务资料,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债务人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或资产评估报告;
2、债务人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资金账户情况等;
3、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
上海地区申请破产清算材料清单(2024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