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国内展览合作合同
甲方(省博物馆)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市博物馆)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民法典》、
《文物保护法》及《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就文物展览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展览项目的名称
甲方应乙方的邀请,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携展品与乙方共同举办
展览,甲、乙双方共为本次展览的主办单位。
展览的展期和开幕时间
经双方协商,本次展览的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为布展期,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为撤展期,
年
月
日为展览的开幕日,
年
月
日为展览闭幕日,开幕日至闭幕日之间为展览的实际开放时间。
展品名称、数量及展品提供方权利保证
经合同当事双方协商,在本次展览中将有
件展品参加展览,展品的具体名称、数量、质地、状况以本合同附件一《展品名录》为准。
参加展览的全部展品均由乙方提供,乙方保证对参加展览的全部展品享有合第法的支配权和展览权,展览内容真实合法,符合国家法律和文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其内容不得包含任何反动、淫秽及其他一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并已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且不侵害任何第三方利益。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展览费用结算
根据本合同约定:
展览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包括:
;
展览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包括:
;
以上费用均由承担一方自行支付,双方互不发生结算。
展品租借费和技术服务费
经双方协商确定,双方除各自承担上述各项费用以外,乙方另需向甲方支付展品租借费和技术服务费;
展品租借费和技术服务费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付款方式
展览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展品租借费和技术服务费。
展览前期筹备工作
展览的各项筹备工作(包括展览整体策划,组织计划制定等)由甲、乙双方负责,乙方应为前期筹备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向甲方介绍相关情况,双方应建立必要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前期筹备工作凡涉及展览的行政许可事项均由乙方负责,涉及场地的行政许可事项均由甲方负责,双方有相互提供必要协助的义务。
陈列设计与前期布展
展览的陈列设计工作由甲方负责,费用由
方承担,甲方
博物馆国内展览合作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