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补偿协议
甲方(公司)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乙方(董事)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住所: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补偿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补偿责任
甲方同意就乙方因担任甲方董事以及履行董事职责而产生的个人责任予以补偿,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以下事项(以下简称
“
赔偿事项
”
)所造成的损失:
任何可能发生的
、
已提出的
、
未决的或已完成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行动;
任何乙方判定可能会导致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行动的质询或调查程序。
损失包括任何乙方向甲方、甲方股东或第三方支付的赔偿款项、罚金、债务、费用等。
乙方已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补偿的部分,甲方不重复补偿。
董事责任保险
甲方应为乙方投保董事责任险,保险期间及追溯期应覆盖乙方的董事任期。
先行赔付义务
即使实际发生的损失属于董事责任险的赔偿范畴,甲方也应先行赔付,且乙方不承担尽最大努力追讨保险公司赔偿的义务。
赔偿事项一经发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与处理该赔偿事项相关的先行赔付款,金额为该赔偿事项涉及的争议金额、乙方有合理依据的其他费用(如律师费)等合计金额的
30%
(百分之三十)
。甲方应自乙方提出赔付要求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完成支付。
先行赔付款超出实际应付补偿金额的,乙方应向甲方返还超额部分;先行赔付款低于实际应付补偿金额的,甲方应向乙方补足。返还或补足均应在实际应付补偿责任确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完成。
补偿责任的豁免
任何情形下公司不得豁免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但损失系由董事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除外。
保密义务
本协议各方均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知悉的或收到的对方的信息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以下简称
“
保密信息
”
)予以保密,未经保密信息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
保密信息接收方为本协议目的可向其确有必要知悉的雇员、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该等人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该等人员违反本条保密义务视为接收方违反本条保密义务。
保密信息接收方违反本条规定泄露披露方的保密信息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接收方承担,造成披露方损失的,接收方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
董事职务责任补偿协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