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项目合作开发合同
甲方(投资建设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代理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
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
就新能源储能项目开发
事宜,签订
本合同
以共同遵守。
合作内容及期限
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共同在
省 市 县
共同合作开发新能源储能项目。
甲方负责向业主方提供储能设备,并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主体负责向业主方提供储能电站设计、施工、建设,并负责项目的投资、运维。
乙方负责合作区域内的储能业务、分布式能源及能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市场开发、成交金额谈判、合同签订。
合作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合作期限届满前或届满时,双方可协商续延期限。
合作区域及授权代理人
合作区域:
省 市 县
内的新能源储能项目。
上述合作区域内,甲方授权唯一代理人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该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包括:
(1)
(2)
若甲方需在上述区域内扩大发展其他代理人,新增代理人应归入上述唯一代理人进行区域内统筹管理。
项目建设方案
甲方与业主方的合作方式包括:业主方购买储能设备、业主方经租储能设备。
方案出具与签约保障:
甲方负责出具本项目的设计方案及技术方案,并确保方案取得业主方书面确认。
乙方应当保障业主方与甲方签订《储能设备购买合同》,或保障业主方与甲方及甲方依法指定的主体(以下简称“甲方指定主体”)签订《储能电站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等相关合同,且前述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运营及维护事宜。
投资与建设责任: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负责承担本项目的全部投资,并按照经业主方确认的方案完成电站的设计、施工、建设工作,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与维护工作。
设备采购:乙方应当确保业主方就本项目所需的储能设备、接入系统设备均向甲方采购,但以下具体事宜由业主方与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签订专项采购合同时予以明确:
(1)设备采购的数量、单价、总价款;
(2)设备质量验收标准;
(3)设备安装调试要求;
(4)设备维护及后期保养。
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属:
若业主方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储能设备的,自设备交付并完成所有权转移手续后,本项目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归业主方所有;
若业主方通过经租方式使用储能设备,或与甲方、甲方指定主体签订能源综合利用相关合同
储能项目合作开发协议(投资建设方与市场推广方签署).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