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合伙人合作协议
甲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的信息咨询公司,为客户政策项目申报提供信息咨询、财务顾问、项目方案策划等服务。乙方认同甲方运营及管理模式,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合作事宜达成以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合作内容
甲方授权乙方作为甲方各项代理业务的渠道合伙人,乙方依据本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并享有相关权益。
甲方向乙方提供推荐甲方业务所需要资料,乙方根据甲方的授权业务方向,推荐符合条件的客户给甲方,甲方视乙方要求协助接触洽谈。
对乙方推荐介绍的有效客户之定义:经双方审核确认且与甲方签订协议达成合作的客户。
合作期限
本合同合作期限为
年
,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合同价款
乙方向甲方缴纳
元人民币/年
的渠道合伙人费用,该款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3天内以转账方式支付,甲方指定以下账户为该费用收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支付渠道合伙人费用后,即成为甲方各项代理业务渠道合伙人,并获得如下权益:
获得渠道合伙人资格。
乙方享受政策福利项目签订客户所获取的信息咨询服务费提成,提成比例为签订客户所获得渠道政策福利总金额的10%(本项目签订客户信息咨询服务费总收入为其所获得渠道政策福利总金额的20%)。
乙方渠道客户签约后,甲方将该签约客户支付的前期信息咨询服务费用的30%支付给乙方,该费用以周为单位进行结算。
甲方以后推出的各项政策福利、人才安居等项目渠道,乙方具有优先合作权,双方继续已有的合作不需要重新签订协议,但对各项目的利益分配、结算方式等,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
乙方指定账户为相关权益收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除本协议明确约定的外,乙方居间活动所需要的其他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与乙方渠道客户签约并收到相关款项后,双方发生争议导致赔偿、退款或解除合同等事宜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如非因乙方原因引发争议,且没有产生退款的,甲方不得以此主张拒付或少付乙方应得的信息咨询服务费提成,也不得要求乙方返还已经支付的信息咨询服务费提成。
如因乙方原因引发争议且产生退款的,退款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乙方应得的前期及后期信息咨询服务费提成中扣除退款部分。
如其他非因甲方过错情形导
渠道合伙人合作协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