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医院投资合同
甲方(设立医院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医疗专家)
姓名: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甲方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社会资源,拟在本地区投资设立一家营利性民营医院;
2.乙方为长期从事口腔临床工作的医疗专家,具有丰富的口腔医疗专业技术和医务管理经验。
双方本着长期协作、互惠共赢原则,商定共同投资受让、经营“
市 口腔医院
”(以下简称“医院”)。医院原投资人为
,经营范围为
,经营年限为
年
,住所地为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合作顺利及今后医院良好运行发展,双方本着真诚友好、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并承诺共同遵守。
转让款和投资额
根据医院既有规模和器械设备、医护人员数量,经与转让方充分协商,认定医院现有资产总值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双方商定前期投资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作为支付给
的转让款,以取得医院全部产权。
双方出资比例为:甲方出资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占
百分之 ( %)
,乙方出资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占
百分之 ( %)
,投资金额全部以现金形式投入,双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
内按出资比例出资到位。
股东缴清投资后,即根据股权比例对公司享有资产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应赔偿出资到位股东的经济损失。
医院在后续经营过程中,如因生产经营规模扩大需要追加投入资金的,乙方不再出资,由甲方按规定时限全额出资到位。利润分配方案不因甲方增加出资而改变。
转让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办理
双方同意由甲方作为代表,与转让方协商、谈判并负责办理医院产权转让及相关变更手续的审批、登记等相关事宜。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双方同意乙方的专业技术、管理经验和客户资源等无形资产是医院经营发展的重要基础,双方一致同意,在分配公司净利润时,应首先提取净利润的
百分之 ( %)
单独支付给乙方,以作为对乙方技术、经验和客户资源贡献的补偿,余额再由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利润每半年结算一次,其中
每年 月 日
前对上半年的经营收入进行利润预分配,年终进行年度利润总分配。未分配利润由双方继续投入,用于弥补医院可能产生的亏损或增加投入、扩大规模。
医院在经营中如发生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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