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企业方首席代表: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职工方首席代表: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协商双方代表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行政方代表
1
2
3
4
5
6
职工方代表
1
2
3
4
5
6
社区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覆盖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经济类型
法人代码
企业地址
职工人数
行政方代表
1
2
3
4
5
6
职工方代表
1
2
3
4
5
6
一、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有关规定,
工会联合会代表全体职工与
社区内企业一推选的代表,就本区域内企业工资分配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二、协商双方经对区域内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分析与预测,结合其他相关经济因素,对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意见:
1.在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人民币
元的基础上,本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不低于
%。
2.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人民币
元。
3.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产假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三、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
1.本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覆盖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3.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
四、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五、违约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双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2.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协商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本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为
年,于
年
月
日
起到
止。合同期满
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当重新签订职工工资集体合同。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合同一式
份,协商双方各
份,当地劳动部门、企业上级工会、覆盖企业
社区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