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文化产品委托开发合同
甲方: 博物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更好地弘扬和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合理利用博物馆文化资源,开发博物馆特色文化产品,为博物馆观众提供良好服务,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发博物馆系列特色文化产品的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项目名称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合作开发系列文化产品名称为“
博物馆系列特色文化产品”。
开发标的的内容、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就以下
博物馆特色文化产品进行设计开发:
T恤系列:包括
等,不少于
种款式;
领带系列:包括
等,不少于
种款式;
丝巾系列:包括
等,不少于
种款式;
玩具系列:包括
等,不少于
种款式。
合作模式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开发,并向乙方支付开发费用。在设计过程中,甲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乙方开发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资料支持。
乙方自行创造产品开发所需的人员、场地及其他所需条件,按期交付开发成果。
开发计划与进度
乙方应于本合同订立之日起
日内完成开发工作;
乙方在开发工作完成后向甲方交付设计图、电子文稿和样品各一套,供甲方验收,如经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应重新设计开发并于
日内重新提交;
开发成果交付地点在
博物馆内;
开发完成后,甲方可根据需要委托乙方加工制作,具体细节另行订立《委托加工合同》;
乙方如需自行制作、销售依设计成果制作的文化产品,须与甲方另行订立《合作经营合同》。
开发资料的保密
甲方为开发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的文物尺寸、样式、工艺、材质等技术参数和文物图样、照片的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对上述参数、图样、照片的利用,仅以依据本合同为甲方开发文化产品的需要为限。
乙方在设计期间和设计工作结束后均应对上述参数、图样、照片、数据和成果附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将其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开发资料所涉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乙方承诺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得知的开发资料;该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无论何种原因)之后仍需履行。乙方如违反本条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开发成果的著作权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等全部权利归甲方所有。
价款或报酬
系列产品
博物馆文化产品委托开发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