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共存协议
甲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愿签订本协议。
双方商标情况
双方商标情况:
甲方申请商标为:第
类在“
”商品或者服务项上的第
号申请商标。(以下简称“甲方申请商标”)
甲方申请商标图样为:
乙方引证商标为:第
类在“
”商品或者服务项上的第
号申请商标。(以下简称“乙方引证商标”)
乙方引证商标图样为:
(甲方申请商标与乙方引证商标合称“双方商标”)
甲乙双方关系说明:
。
上述甲乙双方关系如有变化,不影响本协议效力与执行;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本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在双方商标的有效期内(包括合法续展的有效期)均为有效。
商标共存
双方确认:甲方申请商标与乙方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字形、构成要素、组合元素、整体感官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并存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对于知名度较高的乙方不会造成一定影响,也不会损害相关公众的合法利益。乙方同意甲方申请商标用于
第 类
在“
”商品或者服务项上的商标注册,与乙方引证商标并存于世。
甲方与乙方均放弃对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对方商标以及带有“
”字样(图样)的对方商标提出异议或者无效宣告等争议申请的权利,不得干涉对方利用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商标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甲方或乙方如对本协议约定的商标做出变更、转让等安排,不应影响本协议效力和执行。转让方应负责向受让方披露和说明本协议内容,并要求受让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如受让方未能履行本协议,应由转让方对此承担责任。
就本协议的生效和履行,甲乙双方无需向对方支付费用(本协议另有约定的违约责任除外)。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因维权抗辩产生的律师费用、公证费用、调查费用等。
违约方除承担上述责任外,仍需继续履行本协议。
其他约定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
14商标共存协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