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消费卡服务合同
甲方(消费者)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经营者)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预付款消费卡买卖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预付款消费卡类别
是指从事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通过其发行的,(仅限于发卡单位内部使用或所属集团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劵为载体的实体卡,以及采取记账式消费的预付款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方式。
预付款消费卡的消费项目为:
。
预付款消费卡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预付款消费卡使用范围:
( )只限本人使用;( )允许他人使用
;
单店使用,地址为:
市 区 街(路) 号
。
连锁门店通用,连锁门店地址:
(1)
市
区
街(路)
号;
(2)
市
区
街(路)
号;
(3)
市
区
街(路)
号;
预付款消费卡金额及付款方式
预付款消费卡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优惠幅度:
。
实际收费: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甲乙双方选择下列
第 种
方式付款:
(1)签约时一次性支付。
(2)预付人民币
¥ 元
,余款于
日
内付清。
(3)其他付款方式:
。
甲方付清款项后,乙方应当开具售卡凭证。
权利义务
乙方在售卡时应向甲方详细说明预付款消费卡的类别、费用和使用方式。
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预付款消费卡时的安全、方便、畅通。
甲方预付款消费卡内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次消费,甲方可以现金补足,并一次性享受原折扣。
甲方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卡内金额的,可向乙方要求延期,双方可协商重新约定使用期限、优惠幅度等内容。
乙方应自本合同签约之日起
日
内,按照签约之日的服务价格为甲方提供消费服务;乙方可以调整服务价格,但调整幅度超过
%
的,甲方有权选择退卡,卡内余额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三项约定方式处理。
甲方消费卡遗失的,应由本人及时向乙方挂失,乙方应为甲方补办新卡,甲方承担新卡的工本费。因甲方未及时挂失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由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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