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银行):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保险公司):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业务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自愿选择对方作为合作伙伴,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甲乙双方相互支持为对方业务发展提供相应资源和优质服务,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就有关业务合作形式及具体合作内容进行深入探讨。
双方在本协议的合作范围内,共同制定合作计划并各自下发分支机构执行。甲方授权其分行及直属分支机构,乙方授权其分/支公司就本协议所指合作范围进行具体内容洽谈。双方分支机构在具体推进业务合作时,均应根据本协议条款和合作计划的有关约定,在本协议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签订具体的实施协议,推进全面业务合作的深入发展。
双方要强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完善双方员工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共同加强对银行、保险业务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双方银保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及相关规章制度,确保银行、保险业务的长远、健康、稳健发展。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合作期限届满前或届满时,双方可协商续延期限。
业务合作范围
双方的业务合作范围为:
保险业务合作;
银行存款业务;
投资理财业务;
融资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子商务;
经双方确认的其他方面合作。
银行保险合作关系的管理
为确保双方合作目标的实现,甲乙双方协调各自内部相关部门对双方的全方位合作进行规范和管理,定期沟通业务合作情况、交流相关信息。
具体的银保合作业务将由甲乙双方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另行专门签署针对具体业务的专项合作协议,以具体合作协议为准。
履约保证保险业务
针对甲方正在推进的农村金融服务、艺术品金融服务、小微金融服务、创业金融服务等金融创新方面的风控需求,乙方积极推进履约保证保险服务创新,推出适合金融市场拓展和银行避险需求的创新履约保证保险产品。
银保代理业务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可签订代理保险产品协议,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和代理支付保险金等银保代理业务领域进行合作。除常规保险产品外,乙方可根据甲方市场拓展和发展的差异化需
银行与保险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