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数字藏品(NFT)业务合作框架合同
甲方(许可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被许可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1.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有意通过发挥各方资源优势,开展数字藏品业务的相关合作。
2.各方同意基于电影作品
《 》
开展与数字藏品(NFT)的设计、开发与制作、铸造/发行、宣传、展示、销售等相关的业务合作(“本次合作”),并为各方后续扩展和深入合作奠定基础。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数字藏品合作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合作安排
合作前提和基础
甲方系
电影《 》
(下称“影视作品”)
的著作权人,保证拥有该
影视作品
合法、排他、完整的著作权;甲方有权使用该
影视作品
进行二次创作,有权自行或与第三方合作开展有关数字藏品的设计、开发与制作。
本合同所称“数字藏品”即NFT、数字艺术品,是指
使用
区块链技术或类似技术
,对应特定的作品、艺术品生成的唯一数字凭证,可实现真实可信的数字化发行、购买、收藏和使用。
为本次合作之目的,甲方已获得或承诺获得与
影视作品
相关的作品原创作者/艺术家的书面同意及许可,有权使用相关作品自行或与第三方合作开展有关数字藏品的相关业务,且有权许可
乙方
自行或与第三方合作使用相关作品开展数字藏品的铸造/发行、宣传、营销、展示、销售等相关业务。具体授权作品以及授权范围、内容、期限等以本
合同
附件为准。
合作流程和分工
授权程序
甲方应聘请
律师就其各自所获
影视作品
原始著作权人及/或艺术家授权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原始著作权人即艺术家之权利合法性,相关授权文件之有效性、授权范围、授权内容、授权期限等内容根据XX法律合法有效),尤其明确甲方是否有权许可第三方(例如
乙方
)使用
影视作品
相关的原创作品、
影视作品
及二次创作作品自行或与第三方合作开展数字藏品的铸造/发行、宣传、营销、展示、销售等相关业务。
律师应以中英文双语出具该法律意见书;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应将上述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书提供给
乙方
,由其外部法律顾问进行审阅和确认。
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如甲方仍未能提供上述法律意见书或该法律意见书对甲方开展本合同项下合作及授权持否定或保留意见,则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设计、开发与制作
各方同意,甲方负责以
影视作品
相关作品进行设计、开发和制作数字藏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原
影视作品数字藏品(NFT)业务开发运营合作框架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