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费账户确认书
告知事项
1
.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主动退还有关当事人。
2.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退还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如实、正确提
供用于接收诉讼费用退费的本人有效银行账号
。
3.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如实、全面填写《退费账户确认书
》,并由
本人或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按手印确认,当事人有多个的,应当由全
部当事人或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按手印确认。
4.指定的收款人非本案当事人本人,需由当事人提供
特别授权委托书并由本
人签名确认,否则不予办理。
5.当事人确认的诉讼费退费银行账户适用于案件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二
审以及再审。
6.在案件审理期间及人民法院退还费用前,如诉讼费退费银行账户有变更的,
当事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退费账户确认书》。
7.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费退费银行账号不准确或者变更后不及时提交法院,
导致法院无法办理退费的,当事人自行承担退费延迟后果。
银行账号
收款人名称
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代码
)
收款人账户
收款人开户行
联系方式
当事人确认
我已阅读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的上述银行账号正确、有效,请将诉讼费用退款转(汇)入上述银行账户。
当事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
“一般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权办理诉讼费退费确认手续,特别
授权应明确可
代为收取诉讼费用退款。
温馨提示:1.开户行必须具体到支行(或分行,分理处),如不清楚开户行可自行拨打
银行卡背面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2.填写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致电1
2368咨询。
退费账户确认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