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账户监管担保合同
甲方(债权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担保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定义
质押担保、质押:本合同所说的质押担保或质押,是担保人将证券账户交由债权人监管、按约定控制,在符合条件时,债权人有权对证券账户内的资产按约定处置以清偿债务(即“行使担保权”或“行使质押权”)。
双方同意,该担保方式虽非办理股票质押登记的担保,但不得以此影响本合同效力。
被担保的主债权
甲方与乙方已经签订或即将签订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乙方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担保。
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即“主债权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质押财产
乙方同意以证券账户内的全部资产(“即质押财产”)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就证券账户内的资产行使担保权获得优先受偿。
证券账户是指:
所在证券公司营业部:
资金账户账号:
股东账户:
乙方承诺:本合同签订时,质押财产上不存在其他担保物权或其他优先受偿权等第三方权利。
质押财产的质押率
T日质押率=主债权金额/[T日质押财产(股东账户证券价值按T日证券市值计算)+T日资金账户金额]×100%。
T日证券市值=∑股东账户内证券数量×T-1日的证券收盘价。
证券账户中的下列股票(下称“不良股票”)市值不计入上述公式中的“证券市值”:
(1) 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2) 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3) 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本合同生效之日的质押率为:
。
警戒线
T日质押率降至警戒线
百分之 ( %)
或以下
时,乙方应于T+1日向证券账户增加资金或股票确保质押率恢复至警戒线之上。
平仓线
T日质押率降至平仓线
百分之 ( %)
或以下时
,否则甲方有权行使质押权,即对证券账户进行平仓与划款。
质押期间
本合同签订后至被担保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日为止。
质押手续
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签订之日的以下密码:
(1)证券账户交易密码
(2)证券账户资金密码
(3)证券账户关联的银行卡的取款密码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修改前述密码,不得进行挂失等导致乙方丧失控制的处置。
证券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在本合同生效前应当余额清零。
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甲方单方即可修改证券账户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的资料(以下简称“预留资料”),
证券账户质押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