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场合作经营合同
甲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1.甲方拥有
盐场的经营管理权,乙方拥有丰富的盐场经营管理经验、盐场生产人力资源、盐产品销售合法渠道与相应资质。
2.上述盐场可能会被政府随时收回,双方知悉且同意一旦收回上述盐场,双方共担风险,自担各自损失。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合作项目
合作项目:
合作海域:合作项目位于
街道内的部分盐场,面积为
亩
,具体位置及范围为
。
合作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共两年。合作期限届满后,甲方有权决定双方合作是否续期,如甲方同意续期,则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
合作方式
盐场建设与生产
提交项目保证金及盐场建设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向甲方缴纳项目保证金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合作期满后,如未发生违约情形及乙方需对甲方补偿的情形,甲方全额本息原路退还,利息按照项目保证金存入账户的银行利息正常计算。
甲方收到前述项目保证金后,将盐场腾空至可以正常进驻生产的状态。由乙方负责委派有盐场运营管理经验与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企业”)进行盐场建设以及后续运营管理,派出人员及投入资金、设备、建设盐场,盐场内所有由乙方或第三方企业投入建设的设备、资产等归乙方及第三方企业所有,具体如何分配由乙方及第三方企业自行协商。
盐场生产
生产经营过程中甲方有权派出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盐场生产出的所有盐产品吨数、质量应由乙方负责安排第三方企业统计成《盐场出盐统计表》,经由甲方派出人员签字后于每月月初前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给甲方。
甲方不承担盐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可能对第三方产生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劳动合同责任、行政处罚责任等,以上责任等由双方根据过错承担,若无法确定原因的,则按照甲方
百分之 ( %)
、乙方
百分之 ( %)
的比例承担。已承担全部责任的一方有权向对方追偿。甲乙双方派驻、委派人员的劳务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
盐场每年的出盐吨数应不少于
吨
(以下简称“最低出盐量)”,出售平均价格不低于
元/吨
(以下简称“最低出盐价格”),如本年度生产吨数不足,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缺少盐产品吨数按市场价格费用计算的50%。未经甲方认可,最低出盐量及最低出盐价格不得调整
盐场合作经营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