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保险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保险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投保人):
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本着真诚合作、共同发展、互利互惠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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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各方一致同意,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承担保险责任。合同各方充分理解前述合同目的,并同意对彼此利益给予充分、及时的维护和补偿。
第二条 保险财产
2.1本保险标的是指一次性付款或抵押
贷购买
的产权房屋和购房合同中载明的配置设备。
2.2本保险标的不包括购房后装、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财产和室内财产。
第三条 保险责任
3.1保险标的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保险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暴风、暴雨、雷击、冰雹、洪水、泥石流、地面突然塌陷、山体突然滑坡。
(3)空中运行物体附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3.2在发生上述灾害或事故时,为防止事故蔓延或减少损失所采取的必要施救措施造成保险房屋的损失以及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 责任免除
4.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或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2)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3)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无论内在或外来)、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4)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前述人员勾结、怂恿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
窗外钩
物所致的损失;
(5)虫蛀、鼠咬、霉烂、变质、自燃、自然损耗;
(6)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7)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
4.2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失,以及其他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责任期间
5.1一次性付款购买的产权房屋,其保险期限自保险合同约定之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二十四时止,最长以5年为限。
5.2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产权房屋,其保险期限与贷款合同期限相同,最长以20年为限。
第六条 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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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为房屋每平方米售价乘以购房总面积或按合理的评估价格或双方约定价格确定。
第七条 保险费
7.1投保人在办理投保手续进,应一次
房屋保险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