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中介合同
甲方(数据
委托方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居民身份证
□
护照
□
其他
证件号码:
注册地址
/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乙
方(数据
中介
方):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居民身份证
□
护照
□
其他
证件号码:
注册地址
/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根据签约主体数量增删)
丙方:
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居民身份证
□
护照
□
其他
证件号码:
注册地址
/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丁方:
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居民身份证
□
护照
□
其他
证件号码:
注册地址
/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数据中介服务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术语定义
1.1
标的数据:指在本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中所对应的一系列数据。
1.2
数据中介服务:指根据合同约定,中介方向委托方提供的市场推广、客户对接、合同订立等交易撮合活动。
1.3
数据持有权:指自行持有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合法获取的数据的权利。其他人不得非法违规窃取、篡改、泄露或者破坏权利人持有的数据。
1.4
数据使用权:指通过加工、聚合、分析等方式,将数据用于优化生产经营、提供社会服务、形成衍生数据等的权利。一般来说,使用权是权利人在不对外提供数据的前提下,将数据用于内部使用的权利。
1.5
数据经营权:指通过转让、许可、出资或者设立担保等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对外提供数据的权利。
第二条
标的数据描述
甲方(委托方)委托乙方(中介方)提供交易撮合服务的标的数据的范围包括:
标的数据
1
名称
数据来源
数据规模
数据提供形式
□
数据集
□API
接口
□
其他
标的数据
2
名称
数据规模
数据来源
数据提供形式
□
数据集
□API
接口
□
其他
第三条
数据中介服务期限与范围
3.1
乙方(中介方)为了促成标的数据的交易,自
年
数据中介合同(示范文本).docx